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建(构)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