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学校、校外培训及托育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等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