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电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和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制止超负荷用电、违规私拉电线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供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测,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督促整改燃气火灾隐患,不得向高层建筑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用户供应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