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铁路、港航、民航、林业、核电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