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退出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

支持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捐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