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