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湿地和草地的保护和建设,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组织水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环境、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