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