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献血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用血需要。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