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黄酒文化的宣传推广,建立黄酒产业宣传推介体系。

鼓励和支持各类媒体加大黄酒文化的宣传报道,扩大忻州市黄酒品牌的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