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村、康养旅游基地、风景廊道等发展民宿,打造民宿集聚区、精品民宿示范村等,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