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系统,加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升级,为民宿发展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