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推动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开展等级评定,指导民宿品质提升,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
(二)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依法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食品、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