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民宿选址应当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涉及文物保护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