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通过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