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