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