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

(六)开展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