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五)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六)开展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监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