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对市场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对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技工强市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和孵化作用,为市场主体培育各类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