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干部联系企业、走访企业等活动,主动收集企业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