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高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相互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