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