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同步更新,实现同一事项在市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