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配合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