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应当配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或者委托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屠宰家禽家畜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