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九条有效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应当配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或者委托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屠宰家禽家畜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