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二条有效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