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公路沿线、耕地、山谷、水库、河塘沟渠、林地等违规堆放或者填埋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投入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