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