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泥窑、燃煤发电锅炉、垃圾焚烧炉等协同处置污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