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