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