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关备案审查机关提出。移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的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