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应当体现本土文化特色;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办民宿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应当产权明晰。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