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民宿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开办民宿应当具备的有关标准和条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宿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居)民开办的民宿的管理与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