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名称、地址、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同时鼓励公示有无堂食、实体经营门店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照片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自建网站更新信息或者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更新。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