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