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