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