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