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