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服务许可。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中标人承揽的服务项目不得转包、分包。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