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理,由市容环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