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