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设置招牌、标识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设置指引。招牌、标识应当保持清洁、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