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轮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海上游业务和多点挂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外事、旅游文化、公安、商务(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