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运营海上游航线前,中资邮轮运输经营者可以依照本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以下简称海上游业务)。外籍邮轮可以依照本规定运营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的多点挂靠业务(以下简称多点挂靠业务)。
本规定所称的海上游业务,是指中资方便旗邮轮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海上巡游,期间不停靠任何港口,又返回始发港口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多点挂靠业务,是指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海南自由贸易港两个及以上邮轮港口,承载的旅客下船观光后在同一港口返回船舶,并完成国际海上运输的经营活动。经批准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经营者,不得承载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个港口登船、另一个港口离船的旅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