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