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