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