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相协同。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