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建设完成后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