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未按规划条件和经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