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